環境保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日期:2013-12-06
作者:張秋蕾 來源:中國環境報
核心提示: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今日上午在北京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常務會議,會議決定,《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經進一步修改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實施。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今日上午在北京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辦法(修訂草案)》,以及《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等5項汙染物排放標準,聽取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人類活動遙感監測與實地核查情況的匯報。
會議認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辦法》自發布以來,為及時應對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環境保護部以及內設司局職能的調整變化,現行《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新的形勢要求,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對《辦法》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接報與報告、應急響應、信息通報與發布、應急終止、跟蹤督辦的程序和工作要求。會議決定,《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辦法(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發布實施。
會議指出,我國是水泥生產和消費大國,水泥行業已經成為我國重點汙染行業之一。為推進汙染減排和大氣汙染治理工作,提高固體廢物資源再生水平和無害化技術水平,促進水泥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進步,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現行的《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修訂和完善,並製訂新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修訂後的《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在適用範圍上增加了散裝水泥中轉站,調整了現有企業、新建企業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適用於重點地區的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取消了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新製訂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設施技術、入窯廢物特性、運行技術、汙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生產的水泥產品汙染物控製、監測和監管等方麵的要求。會議決定,《水泥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經進一步修改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