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業應該如何正確貫徹落實國發41號文件精神的思考】

來源:沈力 數字水泥網 發布日期:2014-03-28
 

自從(cong) 201310月份國務院頒發《關(guan) 於(yu) 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文件以來,引起了廣大水泥企業(ye) 的熱議。作為(wei) 我們(men) 基層水泥協會(hui) ,采用各種形式對41號文件進行宣傳(chuan) 貫徹。在宣貫過程中,聽到了不少反映和意見,重點主要集中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41號文件下發以後,怎麽(me) 那些違規新增產(chan) 能項目不僅(jin) 沒有停止建設,反而還加快了建設進度?為(wei) 什麽(me) 有關(guan) 部門不去製止?二是如果取消複合32.5水泥後,會(hui) 產(chan) 生什麽(me) 樣的後果?會(hui) 不會(hui) 引發社會(hui) 穩定和行業(ye) 混亂(luan) ?對此談一下個(ge) 人看法,供關(guan) 心此事的同行們(men) 和有關(guan) 部門領導參考。

一、取消複合32.5水泥標準是不切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目前我國水泥標準中的32.5等級水泥有(礦渣、粉煤灰、火山灰、複合)4個(ge) 品種。在生產(chan) 實踐中,前3個(ge) 品種的32.5水泥,因礦渣水泥生產(chan) 成本高、其他兩(liang) 個(ge) 品種因水泥使用性能方麵的問題,市場不願意接受,企業(ye) 很少生產(chan) 。而複合32.5水泥,因其使用性能滿足了各種工程的需要,占踞了水泥生產(chan) 和使用市場的大半壁江山,成為(wei) 我國水泥行業(ye) 生產(chan) 量最大,各項經濟建設工程用量最多的主導產(chan) 品。盡管目前市場上對複合32.5水泥褒貶不一,但其生產(chan) 量和使用量最大,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如果我們(men) 僅(jin) 從(cong) 化解水泥產(chan) 能過剩這個(ge) 角度來取消複合32.5水泥的產(chan) 品標準,是說不過去的:為(wei) 什麽(me) 市場已經認可和接受的複合32.5水泥標準要取消,而不受市場歡迎的其他品種32.5水泥,標準卻還要繼續保留?這不是與(yu) 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提出的“讓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觀點相悖嗎?誰能說清楚這個(ge) 道理?所以目前不少水泥企業(ye) 就懷疑這其中有什麽(me) 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其實,現在的32.5等級水泥產(chan) 品,相當於(yu) 上個(ge) 世紀70年代以前的高標號500號水泥。

我國水泥標號等級的劃分,與(yu) 我國水泥強度檢驗方法的改變有密切的關(guan) 係。

11977年以前,我國水泥檢驗方法是“硬練法”,當時水泥標號劃分6個(ge) 檔次,分別為(wei) :200250300400500600

21977年以後,我國的水泥強度檢驗方法改為(wei) “軟練法”,在修訂水泥標準時,取消了200號水泥標準,仍將水泥標號劃分為(wei) 了6個(ge) 檔次。

分別為(wei) :225275325425525625

對應“硬練法”的標號分別為(wei) :250300400500600

31999年,我國的水泥檢驗方法與(yu) 國際接軌,采用“ISO”檢驗法。修訂水泥標準時,將水泥標號分5個(ge) 檔次。

分別為(wei) :32.542.542.5R52.552.5R

對應“軟練法”的標號分別為(wei) : 425   525     625       

從(cong) 上述我國水泥標號劃分的演變過程來看,可以說現在用“ISO法”檢驗的32.5等級水泥,相當於(yu) 1999年以前“軟練法”檢驗的425水泥,也就是1977年以前“硬練法”檢驗的500號水泥。而1977年以前,500號水泥就是那個(ge) 年代的高標號水泥了,主要用於(yu) 當時的各項重點工程。難道現在就可以退出曆史舞台啦?

至於(yu) GB12958-91複合水泥標準,是198810月通過國家有關(guan) 部門審議,1991年才正式實施的水泥品種,2007年才統一合並到GB175中去的。20多年的實踐證明,這個(ge) 品種的水泥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廣泛使用了。在我國的各項經濟建設中,不管是水泥企業(ye) 還是建築施工單位,複合32.5水泥一直是占主導地位的。我國每年生產(chan) 和使用的複合32.5水泥,起碼在10億(yi) 噸以上。為(wei) 什麽(me) 企業(ye) 願意生產(chan) 該品種,消費者願意使用該品種,是市場需求決(jue) 定的。如果我們(men) 沒有足夠的科學論證,講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就迫不及待的提出取消複合32.5水泥標準,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和循序漸進發展規律的,對此是要負曆史責任的!

所以,我們(men) 不能主觀臆斷的把複合32.5水泥看成是落後產(chan) 品去淘汰,隨意把它從(cong) 水泥標準中取消,這是對市場經濟不負責任的態度。

二、化解水泥產(chan) 能過剩的關(guan) 鍵是堅決(jue) 遏製違規新增產(chan) 能。

國務院41號文件的主題是“化解產(chan) 能過剩”,其中有很大的篇幅是在三令五申,堅決(jue) 遏製新增產(chan) 能的盲目擴張,嚴(yan) 禁建設新增產(chan) 能項目。我認為(wei) ,現在所謂的水泥產(chan) 能過剩,實質上是熟料的產(chan) 能過剩。主要原因是各地都在違規盲目建設新型幹法生產(chan) 線,且屢禁不止而造成的。沒有熟料的產(chan) 能過剩,何來水泥產(chan) 能過剩?因此我認為(wei) 化解產(chan) 能過剩的重點,是要堅決(jue) 製止那些仍然在明目張膽、我行我素、繼續動工違規建設水泥生產(chan) 線的“頂風作案”行為(wei) 。如果這種行為(wei) 得不到嚴(yan) 厲製止和查處,再怎麽(me) 去談化解產(chan) 能過剩都是一句空話了!不製止新增產(chan) 能的建設,產(chan) 能就會(hui) 越化解越多。我認為(wei) ,化解產(chan) 能過剩不是靠修訂水泥標準就能解決(jue) 的問題,如果靠修訂水泥標準去化解水泥產(chan) 能過剩,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所以說,我國目前的水泥產(chan) 能過剩,與(yu) 我國現行的水泥標準,尤其與(yu) 複合32.5水泥標準沒有實質性的關(guan) 聯。如果有人強行認為(wei) 與(yu) 複合32.5水泥標準有關(guan) 係,那是否意味著,我國那些修訂水泥標準的專(zhuan) 家們(men) ,早在20多年前就埋下了“產(chan) 能過剩”的種子?難道要他們(men) 去負曆史的責任?這不是在開曆史的玩笑嗎?

三、取消複合32.5水泥,不利於(yu) 節能減排和綜合利廢。

我國每年要生產(chan) 10億(yi) 噸以上的複合32.5水泥,如果取消該品種後,在沒有其他品種來填補這個(ge) 巨大數量的情況下,普通42.5以上水泥的生產(chan) 比例必然增加。毫無疑問,全國的熟料消耗量也將會(hui) 大幅增加,幹法旋窯的運轉率必然隨之提高。這樣雖然化解了新型幹法企業(ye) 之間的矛盾,但帶來的負麵效應是眾(zhong) 所周知的:不僅(jin) 會(hui) 增加了全國的煤電能源消耗總量,而且將會(hui) 增加全國的碳排放和MP2.5排放總量(因為(wei) 水泥行業(ye) 的碳排放量和MP2.5排放量主要是在生料製備和熟料燒成工藝階段產(chan) 生的)。這不是與(yu) 國家有關(guan) 部門最初提出取消複合32.5水泥的初衷是為(wei) 了節能減排、減少我國汙染物排放總量的預期截然相反嗎?

在我國的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中,水泥工業(ye) 是消化各種工業(ye) 廢渣最大的主力軍(jun) ,承擔了國內(nei) 70%以上的廢渣綜合利用的重任。在各水泥品種中,32.5水泥,主要是複合32.5水泥,是消化當地各種工業(ye) 廢渣能力最強的品種。如果強行取消複合32.5水泥,必將對各地的工業(ye) 廢渣消化處理帶來嚴(yan) 重的影響,影響當地的社會(hui) 環境效益和循環經濟發展。

還有,取消複合32.5水泥標準後,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那些工業(ye) 廢渣,還允許摻嗎?如果允許摻,又屬於(yu) 哪一類混合材呢?是火山灰類,還是粉煤灰類?如果兩(liang) 者都不是,都不允許摻入,那麽(me) 這些工業(ye) 廢渣就會(hui) 堆積如山,嚴(yan) 重影響當地的環境汙染。如果分類後可以摻到火山灰32.5或者粉煤灰32.5中去,那這些32.5水泥與(yu) 目前的複合32.5水泥還有什麽(me) 區別?我們(men) 取消複合32.5水泥還有什麽(me) 意義(yi) ?且不是多此一舉(ju) 嗎?

四、取消複合32.5水泥,可能會(hui) 引發更多的質量和社會(hui) 問題。

現在建築部門反映建築物壽命縮短,混凝土質量不穩定,主要是複合32.5水泥質量問題比較多,是水泥企業(ye) ,尤其是粉磨站企業(ye) 亂(luan) 摻混合材造成的,這個(ge) 說法也不對。因為(wei) 我們(men) 在平時處理大量的建築質量糾紛過程中,因工程多次轉包,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水泥摻入量過少、養(yang) 護不到位等占主要因素的偏多。

另外,現在商混站基本上都是購買(mai) 新型幹法企業(ye) 的P.O 42.5水泥去使用。但他們(men) 在配置混凝土過程中,還要摻入大量的其他混合材細粉,這且不是把P.O 42.5水泥變成P.C 32.5水泥在使用嗎?難道商混站的配比均化設施比水泥企業(ye) 還要先進?他們(men) 就不會(hui) 產(chan) 生混凝土的質量問題?如果把商混站的混凝土質量問題歸責於(yu) 水泥的話,那且不是說新型幹法企業(ye) 的水泥質量也有問題?因此,不分青紅皂白的把建築施工質量問題全部歸責於(yu) 水泥企業(ye) ,歸責於(yu) 複合32.5水泥是沒有道理的。

廣大的農(nong) 村和中小城鎮建設更是複合32.5水泥的主要消費市場。如果取消複合32.5水泥後,農(nong) 村老百姓就難以選購適用水泥品種了。難道老百姓砌牆、粉牆、貼瓷磚、抹地麵都要使用42.5水泥?那肯定會(hui) 增加老百姓的建設成本,他們(men) 肯定會(hui) 想辦法去降低過剩的水泥標號,必然會(hui) 在施工中去摻入其他材料。但是怎麽(me) 摻、摻多少、怎麽(me) 才能摻均勻等問題得不到解決(jue) 的話,必將會(hui) 導致各種工程質量事故層出不窮,質量糾紛問題會(hui) 越來越多。

五、取消複合32.5水泥,不利於(yu) 行政監管

我國各級行政監管不到位是不容否認的現實。如果隻取消複合32.5水泥,而保留其他品種的32.5水泥的話,鑒於(yu) 市場已經認可和接受了複合32.5水泥的現實,可以預計,全國相當一部分企業(ye) (包括新型幹法企業(ye) )將在一夜之間,把複合32.5水泥包裝換一個(ge) 標準中保留的品種去銷售而已。這樣且不會(hui) 引發全行業(ye) 造假?將使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更加困難,防不勝防。而且消費者今後可能無法知道自己買(mai) 的到底是什麽(me) 品種水泥,無法準確的進行各種混凝土的配比,從(cong) 而誘發各種建築工程事故,引發更多更大的社會(hui) 穩定問題。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我們(men) 去取消複合32.5水泥標準,還有什麽(me) 意義(yi) 呢?

六、如何正確理解國發41號文件的內(nei) 涵

我認為(wei) ,國務院41號文件是指導意見,不是行政命令。

41號文件中,對於(yu) 新增產(chan) 能項目,采用了“堅決(jue) 遏製”、“嚴(yan) 禁建設”“一律停建”“立即停建”等強硬性措詞,但現在的情況是違規項目仍然在熱火朝天的加快進度建設,卻沒有得到嚴(yan) 厲製止和查處。

對於(yu) 複合32.5水泥,41號文件隻是采用了“盡快取消”“逐步降低”的指導性措詞,卻有部門去加快實施進度。為(wei) 什麽(me) 會(hui) 出現這種現象,令人深思。

其實41號文件中提出的“盡快取消32.5複合水泥產(chan) 品標準,逐步降低32.5複合水泥使用比重”這句話,也存在邏輯問題。我認為(wei) ,既然32.5複合水泥產(chan) 品標準都取消了,今後都不允許企業(ye) 生產(chan) 了,何來“逐步降低32.5複合水泥使用比重“這個(ge) 概念?

如何理解“盡快取消”這個(ge) 詞語,我認為(wei) 應該實事求是,尊重市場需求。水泥企業(ye) 是根據市場需求去生產(chan) 的,市場如果不接受複合32.5水泥,企業(ye) 肯定不會(hui) 去生產(chan) 該品種。所以,如果我們(men) 先從(cong) 提高建築設計標準和高性能混凝土技術標準等方麵著手,引導建設單位選擇適應的水泥品種來滿足築設計標準和高性能混凝土的需要,水泥企業(ye) 自然會(hui) 根據市場的需要去生產(chan) 對應的產(chan) 品。所以我們(men) 當前的工作重點應該在如何“逐步降低複合32.5水泥使用比重”方麵下功夫,而不應該在”盡快取消”上做文章。這樣各方麵的矛盾就要小得多。

另外,是否應該取消複合32.5水泥標準,怎麽(me) 樣去降低複合32.5水泥的使用比重,是技術層麵上考慮的事情,應該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去操作。如果我們(men) 上升到采用行政幹預的手段去強行取消,必將引起各地的社會(hui) 動蕩!

綜上所述,目前在各方麵條件都不成熟的情況下,就匆匆忙忙提出取消占全國水泥產(chan) 量50%以上的複合32.5水泥產(chan) 品標準,是嚴(yan) 重脫離我國實際情況的。這樣做,不僅(jin) 達不到化解水泥過剩產(chan) 能的目的,反而不利於(yu) 節能減排,不利於(yu) 環境保護,不利於(yu) 工業(ye) 廢渣的綜合利用,不利於(yu) 提高建築施工質量,不利於(yu) 廣大農(nong) 村市場和小城鎮的經濟建設,不利於(yu) 提高水泥行業(ye) 和建築行業(ye) 的經濟效益。操之過急,操作不當,不僅(jin) 達不到效果,反而引發各種矛盾,將適得其反。希望引起決(jue) 策層的高度重視!

責任編輯: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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