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錳業告中國水泥協會名譽侵權案開庭

來源:數字水泥網 發布日期:2014-04-08
 

備受關(guan) 注的中國有史以來企業(ye) 告行業(ye) 協會(hui) 第一案於(yu) 2014331日在寧夏自治區吳忠市中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之所以受到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是因為(wei) 該案的原告是一家水泥新建項目投資公司-寧夏天元錳業(ye) 有限公司(簡稱天元錳業(ye) ),而被告是全國水泥行業(ye) 的社團組織——中國水泥協會(h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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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寧 法 院

20131015,中國水泥協會(hui) 給工業(ye) 和信息化部上書(shu) 《關(guan) 於(yu) 寧夏天元錳業(ye) 以利用工業(ye) 錳渣的名義(yi) 違規新上水泥項目的報告》,該報告在中國水泥協會(hui) 的官方網站——數字水泥網上刊登後被多家媒體(ti) 轉載,天元錳業(ye) 曾委派律師要求中國水泥協會(hui) 撤掉該篇報道,遭到了中國水泥協會(hui) 的拒絕。隨後,天元錳業(ye) 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wei) 由向地方法院起訴中國水泥協會(hui) 。

在法庭上,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刪除所有媒體(ti) 上有關(guan) 原告的不實報道,在其官方網站上刊登道歉信,並賠償(chang) 原告商業(ye) 信譽損失及相關(guan) 經濟損失50萬(wan) 元。原告代理人強調,原告的水泥項目履行合法程序,對固廢尤其是工業(ye) 錳渣再利用有革命性改進。原告的水泥項目建成後,將大大增加石空工業(ye) 園區固廢的處理能力。被告不經核實,片麵聽信寧夏水泥協會(hui) 依據三年前數據編造的報告,依據尚未生效的行業(ye) 標準,武斷的對原告公司及在建的合法項目大肆詆毀,給原告良好的社會(hui) 聲譽帶來嚴(yan) 重的損害。

被告代理律師答辯,中國水泥協會(hui) 不存在不實報道行為(wei) ,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侵犯行為(wei) 。關(guan) 於(yu) 原告提出的201310月在網站上刊登的不實行業(ye) 動態報道,這是中國水泥協會(hui) 作為(wei) 全國性行業(ye) 協會(hui) 向國家主管部門-國家工信部所呈遞的一份報告,網站隻是向行業(ye) 內(nei) 部做了一個(ge) 信息傳(chuan) 遞。被告涉案行為(wei) 是中國水泥協會(hui) 履行服務、監督、引導、管理職能的行為(wei) ,是中國水泥協會(hui) 發揮促進水泥行業(ye) 健康發展,保證水泥產(chan) 品質量百年大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的重大作用,根本不構成原告所表述的網絡侵犯名譽權行為(wei)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26)號文《關(guan) 於(yu) 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國家機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企事業(ye) 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jue) 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國水泥協會(hui) 屬於(yu) 該條款中的社會(hui) 團體(ti) ,寧夏天元錳業(ye) 公司屬於(yu) 管理對象,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認為(wei) ,原告的水泥項目履行了合法的報批手續,取得了寧夏經信委關(guan) 於(yu) 天元錳業(ye) 2×4500/d水泥熟料生產(chan) 線及配套純低溫餘(yu) 熱發電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批複,並按寧夏經信委的要求辦理土地預審、環評等工作,並取得項目建設所需的相關(guan) 批文。2012年3月寧夏經信委批複,正式同意原告利用園區廢渣建設水泥項目。

被告認為(wei) ,水泥行業(ye) 為(wei) 國家重點調控行業(ye) ,原告項目的批複文件,是自治區經信委的批複文件,批複主體(ti) 不合格。本項目是一個(ge) 新建投資項目,按照2009年國務院38文規定,新建項目必須取得國家發改委的審核。

原告提出,天元錳業(ye) ,經過投入巨資研究錳渣的再利用,已經將錳渣的無害化處理項目攻克,其符合水泥的緩凝劑和混合材的使用標準。經過相關(guan) 試驗,無害化處理過的錳渣可以作為(wei) 混合材添加到水泥生產(chan) 中,錳渣的利用可以添加30%。原告特別強調,天元錳業(ye) 水泥項目可以消納工業(ye) 廢渣51.69%。原告從(cong) 未以利用工業(ye) 錳渣為(wei) 名新建水泥項目,原告的目的是解決(jue) 工業(ye) 園區的廢渣。

原告還提出,每年產(chan) 生的廢渣達860萬(wan) 噸,會(hui) 存在環境風險,將電解錳渣經過無害化處理後用於(yu) 水泥生產(chan) 中,可以減少廢渣對環境危害。

    被告方觀點,在國家現行《矽酸鹽水泥標準》中,錳渣不可作為(wei) 水泥混合材用於(yu) 水泥生產(chan) ,否則就是違反產(chan) 品質量法。

    中國水泥協會(hui) 最後在法庭陳述:我們(men) 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行為(wei) 不違法。針對水泥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人均水泥超過4噸)的寧夏,協會(hui) 給工信部的報告以事實為(wei) 依據,以相關(guan) 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和技術法規為(wei) 準繩,通過調研核實,非主觀臆造,中國水泥協會(hui) 以國家行業(ye) 的利益為(wei) 重,進行了信息發布、公示和輿論監督,對違規新建水泥項目進行曝光,沒有過錯,請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不能讓遵紀守法者吃虧(kui) ,讓違規亂(luan) 紀者占便宜,駁回天元錳業(ye) 的訴訟請求。

    這樁因產(chan) 能過剩特殊的官司引起了社會(hui) 的高度關(guan) 注,中寧附近4家水泥企業(ye) 的代表參加了一審旁聽。由於(yu) 情況特殊,在中寧縣也是一起較大的官司,所以法庭上隻是雙方進行了陳述、質證、辯論程序,沒有當庭宣布裁定結果。

    作為(wei) 企業(ye) 狀告行業(ye) 協會(hui) 的第一個(ge) 案例,它的裁定結果將對今後行業(ye) 協會(hui) 業(ye) 務職能和行為(wei) 產(chan) 生很大的影響,對規範投資項目建設審批管理有著巨大的影響,案件的深遠的意義(yi) 遠超出案件本身的內(ne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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