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權有償使用倒計時
核心提示:國務院辦公廳25日發布《進一步推進排汙權有償(chang) 使用和交易試點指導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麵完成現有排汙單位排汙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汙權有償(chang) 使用和交易製度,為(wei) 全麵推行排汙權有償(chang) 使用和交易製度奠定基礎。據悉,2007年啟動的這項試點工作已經在天津、河北、內(nei) 蒙古等11個(ge) 省(區、市)開展。
國務院辦公廳25日發布《進一步推進排汙權有償(chang) 使用和交易試點指導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前試點地區全麵完成現有排汙單位排汙權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汙權有償(chang) 使用和交易製度,為(wei) 全麵推行排汙權有償(chang) 使用和交易製度奠定基礎。據悉,2007年啟動的這項試點工作已經在天津、河北、內(nei) 蒙古等11個(ge) 省(區、市)開展。
排汙權是指排汙單位經核定、允許其排放汙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指導意見在製度建設上對這一試點工作的實際操作提出更為(wei) 明確的要求,並指出各地可以參照此辦法展開試點。
文件還顯示,將建立排汙權有償(chang) 使用,試點地區要嚴(yan) 格按照國家確定的汙染物減排要求,將汙染物總量控製指標分解到基層,不得突破總量控製上限。合理核定排汙權,試點地區應於(yu) 2015年底前全麵完成現有排汙單位排汙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現有排汙單位的排汙權,應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標準、汙染物總量控製要求、產(chan) 業(ye) 布局和汙染物排放現狀等核定。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汙權,應根據其環境影響評價(jia) 結果核定。排汙權以排汙許可證形式予以確認。試點地區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排汙權,不得為(wei) 不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的排汙單位核定排汙權。排汙權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汙染源管理權限核定。
加強排汙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汙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汙染源管理權限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汙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yu) 汙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繳納排汙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汙單位,可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繳款不得低於(yu) 應繳總額的40%。試點地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排汙權出讓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
此外,文件還規定,排汙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nei) 進行。涉及水汙染物的排汙權交易僅(jin) 限於(yu) 在同一流域內(nei) 進行。火電企業(ye) (包括其他行業(ye) 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chan) 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yu) 其他行業(ye) 企業(ye) 進行涉及大氣汙染物的排汙權交易。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汙染物總量的排汙權交易。工業(ye) 汙染源不得與(yu) 農(nong) 業(ye) 汙染源進行排汙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