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審批不再作為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發布日期:2014-12-31
 

來源:數字水泥網

摘要:項目核準將精簡前置審批,隻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liang) 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並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將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wei) 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於(yu) 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ti) 範圍。

12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ye) 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製度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按照實現“精簡審批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強化協同監管”的目標對項目核準進行流程進行改造。改革的重點任務包括,精簡與(yu) 項目核準相關(guan) 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項目核準與(yu) 其他行政審批網上並聯辦理;規範中介服務行為(wei) ;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構建縱橫聯動協管體(ti) 係。

項目核準將精簡前置審批,隻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liang) 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並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將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wei) 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於(yu) 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ti) 範圍。

同時,國家根據“先橫後縱”,在政府外網上部署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核準機關(guan) 受理申請後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wei) 整個(ge) 項目建設周期唯一的身份標識,並與(yu) 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對接。

一是實現中央層麵“橫向聯通”。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加快建設中央層麵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有關(guan) 部門根據新的核準製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與(yu) 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聯接,盡快實現“信息共享”,20156月底前開始試運行。發展改革委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通過這一平台,及時發布區域性、行業(ye) 性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產(chan) 業(ye) 調控、國土、環保等方麵信息,引導企業(ye) 投資行為(wei) ,接受社會(hui) 監督。

二是實現全國範圍“縱向貫通”。盡快確立滿足保密要求的統一接口標準,協調有關(guan) 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分別建立本係統的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並適時聯通,形成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加快實現“網上辦理”,2015年底前開始試運行。

三是依托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實現縱橫協同監管。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設置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yan) 肅問責。企業(ye) 憑項目代碼可實時查詢辦理情況,實現外部監督。

為(wei) 防止一直存在的不同部門用審批相互作為(wei) 條件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通知》規定,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yu) 項目核準實行並聯辦理。

對於(yu) 在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ge) 審批事項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並辦理”。各有關(guan) 部門都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製定發布工作規則、辦事指南,並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hui) 監督。

此前,國家發改委已經推出了辦事大廳,整合了審批事項,並規定了辦事的流程和答複時限。此次《通知》也明確了流程,並提出縱橫聯動協管體(ti) 係,將工作重心從(cong) 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

企業(ye) 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後,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自行決(jue) 定開工建設。這將減少項目前期審批的時間周期,企業(ye) 決(jue) 策也因此更貼近市場。

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ye) 投資項目

網上並聯核準製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45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ye) 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製度的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1210

(此件公開發布)

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實行企業(ye) 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製度的工作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2013年以來,為(wei) 落實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工作部署,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方麵通過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大幅減少核準事項,通過修訂核準辦法努力提高辦事效率,通過探索建立縱橫聯動協管機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但是,企業(ye) 投資項目核準仍然存在前置審批手續繁雜、效率低下,依附於(yu) 前置審批的中介服務行為(wei) 不規範、收費不合理等突出問題,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理念轉變滯後,職能轉變不到位,仍然習(xi) 慣於(yu) 以事前審批代替事中事後監管。因此,深化改革企業(ye) 投資項目核準製度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二、改革目標和重點任務

按照實現“精簡審批事項、網上並聯辦理、強化協同監管”的目標,改革的重點任務包括:一是精簡與(yu) 項目核準相關(guan) 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是實行項目核準與(yu) 其他行政審批網上並聯辦理;三是規範中介服務行為(wei) ;四是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構建縱橫聯動協管體(ti) 係。

三、重點工作任務及進度安排

(一)清理。清理原則:一是屬於(yu) 企業(ye) 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wei) 前置條件。二是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wei) 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wei) 前置審批。三是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wei) 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wei) 前置審批。四是核準機關(guan) 能夠用征求相關(guan) 部門意見方式解決(jue) 的事項或者能夠通過後續監管解決(jue) 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wei) 前置審批。五是除特殊需要並具有法律法規依據外,有關(guan) 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強製性中介服務,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有關(guan) 部門要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清理本係統正在實施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包括名稱、依據、內(nei) 容、流程、時限等),提出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的意見,對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包括設定強製性中介服務、指定中介機構)作出說明,於(yu) 2014年底前報送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

對屬於(yu) 企業(ye) 經營自主權的前置手續,由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確認後於(yu) 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二)確認。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組織專(zhuan) 家逐項審核,確認取消、整合、保留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以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範性文件,於(yu) 20151月底前送法製辦和有關(guan) 部門。

(三)修法。一是法製辦提出修改相關(guan) 行政法規的建議,於(yu) 20156月底前按程序報批。二是法製辦於(yu) 20156月底前報國務院,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修改相關(guan) 法律。如果暫時不能修法,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建議暫停執行相關(guan) 法律條款,同時抓緊推進修法程序。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提請地方人大常委會(hui) 修改相關(guan) 地方性法規。

(四)公布。一是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有關(guan) 部門於(yu) 20152月底前通過修改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予以取消。二是視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決(jue) 定。三是對依據法律法規製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所設定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有關(guan) 部門根據修改後的法律法規對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並公布。四是上述工作完成後,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guan) 部門和地方,統一製定並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及其強製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五)立法。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研究起草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於(yu) 20156月底前報國務院,實行新的網上並聯核準製度,主要內(nei) 容包括:

一是精簡前置審批。隻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liang) 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並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將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wei) 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於(yu) 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ti) 範圍。

二是優(you) 化審批程序。其他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yu) 項目核準實行並聯辦理。對於(yu) 在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ge) 審批事項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並辦理”。各有關(guan) 部門都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製定發布工作規則、辦事指南,並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hui) 監督。

三是規範中介服務。確立中介機構的市場主體(ti) 地位,企業(ye) 自主選擇中介服務。編製行政審批所需申請文本等工作,企業(ye) 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行政機關(guan) 不得幹預。行政機關(guan) 委托開展的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要通過競爭(zheng) 方式選擇中介機構,一律由行政機關(guan) 支付服務費用並納入部門預算,嚴(yan) 格限定完成時限。中介機構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guan) 部門要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對中介機構出具假報告、假認證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要依法嚴(yan) 肅查處,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要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

四是加強縱橫聯動,確保監管到位。堅持“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縱橫聯動協管體(ti) 係,將工作重心從(cong) 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企業(ye) 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後,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自行決(jue) 定開工建設。結合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建立投資項目建設信息在線報告製度。對於(yu) 未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的,有關(guan) 部門要依法查處。建立企業(ye) 和中介機構信用檔案製度,向社會(hui) 公開有關(guan) 信息,將企業(ye) 和中介機構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六)建網。“先橫後縱”,在政府外網上部署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核準機關(guan) 受理申請後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wei) 整個(ge) 項目建設周期唯一的身份標識,並與(yu) 社會(hui) 信用體(ti) 係對接。

一是實現中央層麵“橫向聯通”。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加快建設中央層麵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有關(guan) 部門根據新的核準製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與(yu) 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聯接,盡快實現“信息共享”,20156月底前開始試運行。發展改革委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通過這一平台,及時發布區域性、行業(ye) 性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產(chan) 業(ye) 調控、國土、環保等方麵信息,引導企業(ye) 投資行為(wei) ,接受社會(hui) 監督。

二是實現全國範圍“縱向貫通”。盡快確立滿足保密要求的統一接口標準,協調有關(guan) 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分別建立本係統的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並適時聯通,形成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加快實現“網上辦理”,2015年底前開始試運行。

三是依托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實現縱橫協同監管。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設置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yan) 肅問責。企業(ye) 憑項目代碼可實時查詢辦理情況,實現外部監督。

四、組織落實

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組成製度、技術專(zhuan) 門工作小組,抓緊推動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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