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發布日期:2016-02-03
 

更新日期: 20160129 來源: 財政部 【字體(ti) :

摘要:將散裝水泥專(zhuan) 項資金並入新型牆體(ti) 材料專(zhuan) 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chan) 企業(ye) 征收散裝水泥專(zhuan) 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製件列入新型牆體(ti) 材料目錄,納入新型牆體(ti) 材料專(zhuan) 項基金支持範圍,繼續推動散裝水泥生產(chan) 使用。

關(guan) 於(yu) 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農(nong) 業(ye) 部、教育部、商務部、水利部、三峽辦、國家林業(ye) 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取消、停征和整合有關(guan) 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為(wei) 零。該基金征收標準降為(wei) 零後,各地要完善財政保障機製,加大土地出讓收入對蔬菜生產(chan) 的支持。

    二、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wei) 零。該基金征收標準降為(wei) 零後,通過增加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中央財政林業(ye) 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加大預算保障力度等,確保地方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三、停征價(jia) 格調節基金。該基金停止通過向社會(hui) 征收方式籌集,所需資金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地方同級預算統籌安排,保障調控價(jia) 格、穩定市場工作正常開展。

    四、將散裝水泥專(zhuan) 項資金並入新型牆體(ti) 材料專(zhuan) 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chan) 企業(ye) 征收散裝水泥專(zhuan) 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製件列入新型牆體(ti) 材料目錄,納入新型牆體(ti) 材料專(zhuan) 項基金支持範圍,繼續推動散裝水泥生產(chan) 使用。

    五、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跨省(區、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合並為(wei)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將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合並為(wei) 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具體(ti) 征收政策、收入劃分、使用範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今後根據水庫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適時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六、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嚴(yan) 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的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全麵清理。凡違反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台的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政策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項目,要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七、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guan) 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guan) 事業(ye) 發展。

    八、本通知自201621日起執行。

財 政 部

201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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