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

來源:中國政府網 發布日期:2016-12-26

國務院關(guan) 於(yu) 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

國發〔2016〕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投融資體(ti) 製改革的意見》,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改革力度,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jue) 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確立企業(ye) 投資主體(ti) 地位,激發市場主體(ti) 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ye) 的活力,現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並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ye) 投資建設本目錄內(nei) 的固定資產(chan) 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guan) 項目核準機關(guan) 核準。企業(ye) 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原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采權的企業(ye) 自行決(jue) 定,並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采權的相關(guan) 企業(ye) 應依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采。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製定的發展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總量控製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用海用島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ye) 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準機關(guan) 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xiang) 規劃、海洋管理、行業(ye) 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發展改革部門要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抓緊編製完善相關(guan) 領域專(zhuan) 項規劃,為(wei) 各地區做好項目核準工作提供依據。

    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yan) 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要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範引導作用。把發展規劃作為(wei) 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行,規範項目準入,優(you) 化項目布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資源的重要手段。完善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等,為(wei) 企業(ye) 投資活動提供依據和指導。構建更加科學、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業(ye) 準入標準體(ti) 係,強化節地節能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完善行業(ye) 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部門間協調機製,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相關(guan) 行業(ye) 有序發展。

    四、對於(yu) 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行業(ye) 的項目,要嚴(yan) 格執行《國務院關(guan) 於(yu) 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yi) 、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chan) 能項目,各相關(guan) 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海域、無居民海島)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guan) 業(ye) 務,並合力推進化解產(chan) 能嚴(yan) 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對於(yu) 煤礦項目,要嚴(yan) 格執行《國務院關(guan) 於(yu) 煤炭行業(ye) 化解過剩產(chan) 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從(cong) 2016年起3年內(nei) 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chan) 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chan) 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

    嚴(yan) 格控製新增傳(chuan) 統燃油汽車產(chan) 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傳(chuan) 統燃油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須具有動力係統等關(guan) 鍵技術和整車研發能力,符合《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ye) 管理規定》等相關(guan) 要求。

    五、項目核準機關(guan) 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yan) 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guan) 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管理。

    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ye) 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權限下放後,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

    七、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核報國務院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須征求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的意見。

    八、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各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下放層級與(yu) 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則,具體(ti) 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管理權限,製定本行政區域內(nei) 統一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基層政府承接能力要作為(wei) 政府管理權限劃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簡單地“一放到底”。對於(yu) 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應充分發揮省級部門在政策把握、技術力量等方麵的優(you) 勢,由省級政府核準,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

    九、對取消核準改為(wei) 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guan) 要加強發展規劃、產(chan) 業(ye) 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guan) ,行業(ye) 管理部門與(yu) 城鄉(xiang) 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專(zhuan) 門規定的,按照有關(guan) 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ye) 的設立和變更、國內(nei) 企業(ye) 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ye) (金融企業(ye) 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十一、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即行廢止。


                                                                 國務院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

    一、農(nong) 業(ye) 水利

    農(nong) 業(ye) :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yi) 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wan) 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wan) 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wan) 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wan) 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製定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建設規劃內(nei) 核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地方政府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建設規劃內(nei) 核準。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製製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nei) 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製定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製定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nei) 新增年生產(chan) 能力120萬(wan) 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chan) 能力500萬(wan) 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nei) 的其餘(yu) 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範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煤製燃料:年產(chan) 超過20億(yi) 立方米的煤製天然氣項目、年產(chan) 超過100萬(wan) 噸的煤製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chu) 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chu) 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chu) 運能力300萬(wan) 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wei) 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jue) 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ye) 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wei) 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jue) 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ye) 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yu) 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10萬(wan) 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wei) 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跨長江幹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zhuan) 用泊位: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

    集裝箱專(zhuan) 用碼頭: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

    內(nei) 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其餘(yu) 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jun) 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jun) 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四、信息產(chan) 業(ye)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nei) 幹線傳(chuan) 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級政府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chan) 業(ye) 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製烯烴、新建煤製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新建年產(chan) 超過100萬(wan) 噸的煤製甲醇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yu) 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chan) 企業(ye) 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chan) 企業(ye) (含現有汽車企業(ye) 跨類生產(chan) 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si) 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麵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guan) 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wan) 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wei) 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社會(hui) 事業(ye)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yu) 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nei) 總投資5000萬(wan) 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chan) 保護區內(nei) 總投資3000萬(wan) 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社會(hui) 事業(ye) 項目:按照隸屬關(guan) 係由國務院行業(ye) 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yi) 美元及以上限製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yi) 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chan) 業(ye) 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yi) 美元以下限製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yu) 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ye) 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ye) 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ye) 投資3億(yi) 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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